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时间:2012-07-23 20:58:12    文章分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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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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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999年6月3日
执业机构: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保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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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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