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偷的身份证办银行卡

我们3人一起在外地合伙做生意,其中一个人在河北老家发货,因生意不好分家,在老家发货的一个人把在新疆的二人按买卖合同在河间市法院起诉,原告使用了偷来的身份证办银行卡让被告打款90000元,第一次开庭承认这90000元,被告在公安局报了案,随后第二次开庭承认了12000元,公安局在询问原告时原告把剩下的钱承认了,而且法院在判决书做出了90000元的判决,说是原告忘了这比款,还没给减掉还说是包括在打款之内,请问原告是不是够成诈骗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2-08-16-状态:未解决]
王林律师的解答:

你好,属于诈骗,法院判决有误,影响先刑事后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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