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家庭财产问题

您好!我想请问下在新婚姻法前购买的楼房的财产归属问题,与户主和双方付款多少有关吗?
补充提问:
我是家里老二,上述情况是关于我哥哥的。家里不和谐,嫂子对我父母和我不如对陌生人好。他们结婚的时候,嫂子只要了礼金和当时在农村能盖一处房子的钱,当时说其他的什么都不要了(没有书面凭证,但她确实是这样说的),当时我还小,他们结婚也就没有分家。现在我长大了,也快结婚了,嫂子就想趁我没结婚分家。现在家里的财产有一栋70年代的老房子,还有一处宅基地,还有他们的一栋楼房,现在家里还有因为哥哥上学和结婚是的欠债,这是整个家庭所有的财产。结婚这么多年,他们几乎没有给过我父母一分钱,还对我父母要这要那,而我父母还要供我上学。现在他们想要那栋老宅子,父母不想给。因为给了他们,父母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了。以上是基本情况,我想问下如果分家的话,该分的财产都有什么,怎样做能给我父母争取最大的利益。(我可以净身出户,前提是我父母不受委屈)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3-05-12-状态:已解决]
王林律师的解答: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
1、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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