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饭店亏损转让问题

2010年初,我与朋友分别投资65万和20万开办一家饭店,主要经营是这朋友,从装修到经营由他一手操办,收支全由他负责,结果装修时就开始超支,然后各追加6万和2万投资,但他始终没将装修明细拿出来,经营上的收入和支出也没明细,就是有点报支单,也是白条居多,甚至还有重复报支、虚假报支的现象,开张后连续亏损,连房租也交不起了,然后我再先后投资了14万,今年6月因欠物业租金和水电费被物业强行断电断水,我提出关门或转让,但他说关门可以,但外面还欠了货款、煤气费和租金40多万,后由他牵头找人同意接收负担货款和租金欠费,但前提是要我退出合伙协议并不再要求追回投资。请问这个要求合理合法吗?我该怎么办?如不同意的话我要承担所有债务的连带责任。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7-08-状态:已解决]
秦玲玲律师的解答: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最好带好协议向律师当面咨询。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没想到秦律师这么快就关注到我这个问题了,并指给了我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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