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03 18:04:03 作者:何传彦律师 文章分类:涉外诉讼
(一)涉外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到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到外国的因素。主要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法律事实涉外。
2、特征:
(1)涉外继承关系中至少有一个涉外因素。
(2)涉外继承关系主要是通过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间接调整。
(3)涉外继承关系的案件实行专属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63.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191.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192.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193.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94.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我国在处理涉外继承关系时,对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被继承人住所地法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即被继承人生前最后的住所地法。
(2)不动产继承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3)国际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与我国涉外继承准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条约、协定的规定。这是对我国涉外继承法律适用原则的例外,是我国严守“条约必须信守”这一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一般适用我国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对具体问题遵照以下原则处理:
涉外继承人的范围:
如以中国法律为依据,外国人在华遗产的继承人范围,应与我国处理中国人遗产的继承人范围相同。如果外国人在中国与外国均有妻室子女的,其在华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
可继承遗产的范围:
根据我国土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原则,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涉外继承的标的,但外国人取得的中国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作为涉外继承的标的。此外,外商投资企业中属于外国投资者的财产,以及外国人所有的股票、债券、房产以及其他私人财产,都可以作为涉外继承的标的。
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外国人在华债权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其在华债务、所欠款项,可优先从其在我国的遗产中扣除;一般私人债务由其继承人自行归还,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在其遗产实际价值内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