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的特点

时间:2010-11-08 11:25:46  作者:何传彦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 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
执业机构: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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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国际贸易 常年顾问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公司并购 经济仲裁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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