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就注销未注销的房产证用以抵顶欠别人的债务是否构成犯罪

某人借别人钱,打了欠条,到期债权人要求还款,某人一时还不上,说用房子担保。随后,某人就利用其保管档案的职务便利将自己已经卖给别人的房子的房产证(未加盖注销印章,应注销未注销)的所有权人名头改为债权人名字(手写)交给债权人,被债权人发现,某人的前夫将债务承担下来,并与债权人重新打了欠条,约定用房子作抵押。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4-03-26-状态:未解决]
胡海春律师的解答:

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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