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后孩子抚养费
你好,我于2014年11月协议离婚,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没有通过律师。
协议上写赔偿女方五万元,并每个月付给女方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抚养权是我男方。
由于我长年在国外工作,无法养孩子,所以我每年都付给女方协议上规定的钱,孩子暂时由女方代管。
后来有的朋友告诉我,女方也有义务付孩子的抚养费,并且可以男女双方各付一半,请问我如果起诉她,可以得到公证的法判吗?而且听说1500块太多了,并不是法律规定的额度,赔偿给女方的那五万也是没有理由的,因为我没有赔偿她的理由,并且过错方是女方,她在我出国期间跟别的男人同居了。
另外,女方在没有经过我同意的前提下,把孩子扔给了生活在农村的爷爷,爷爷年世已高不能照顾孩子,这样是不是不合法,因为爷爷本身并无照顾孩子的直接义务。
我可以告她遗弃罪吗?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7-09-15-状态:已解决]
胡海春律师的解答:
抚养权在你男方手里,在你没有能力照顾孩子的情况下你的父母应该帮助你照顾孩子。所以她给孩子放在你父母家是合理的。1500块不管是不是法律规定的额度,是你当初在离婚协议上写明的,打官司的话也对你十分不利。建议你更好的是通过调节来协商你们之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