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咨询!

我和爱人由于双方家庭等矛盾无法调节,准备离婚,现在有1女儿(6个月大),且目前协议离婚无望。请问:在双方都无过失,小孩将会被判给谁?如果是判给女方,那男方需给多少的生活费(男方税后工资3500)?一般是多久支付一次?另外,双方的同有财产是如何分(无房产,只有3万元的存款)?望得到各位律师的解惑,谢谢!
补充提问:
谢谢各位律师的解惑,另外还有几个问题还想更为详细的了解:
1、我目前生活在重庆市市内,母亲已失业并无任何保险及退休工资,此条是否会对法院产生影响?
2、女方税后工资2700左右,男方税后工资3500,基于此情况,法院具体会判%几的抚养费?
3、我们的共同财产是婚后所得,但是被女方存为定期(户名只有女方),这种情况下,如何给法院证明这3万元为同有财产,如果女方将此共有财产转走,应当如何应对,法院又会如何处理?
4、可否用判给男方的共有财产来进行抚养费的支付?
5、小孩现在已参加教育保险(女方用共有财产办理的,已支付5600的初期费用,期限为20年,每年需缴纳5600,每两年返还2800),这种情况下,男方是否需要平摊该费用?
6、关于探望,探望周期一般为多久?男方在探望的时候如果女方拒绝让男方抱小孩或故意将小孩带走说不在家等,如何处理?

另外,希望各位律师能根据你们的实际经验来解答,因为国家规定的法律条文我已经全部看过,基本的法律条文已经知晓,现在欠缺的是实际情况的了解,非常谢谢。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09-11-22-状态:已解决]
张宰宇律师的解答:

男方不能提起诉讼离婚。除非女方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子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我咨询张宰宇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重庆 渝中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工程建筑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取保候审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宰宇律师 > 张宰宇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