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转达亲属的问候
1.犯罪嫌疑人受到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刑事委托合同》,委托人缴费后,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给承办律师开具所函。
2.承办律师凭所函、《刑事委托合同》、《律师执业证》与侦查机关的承办民警或法制科联系,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3.以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传递亲情,给予心理安慰,以缓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绪,避免产生被遗弃的消极感受甚至自暴自弃的倾向。
(二)告知犯罪嫌疑人自己享有的权利,鼓舞犯罪嫌疑人维护自己权利的信心。
1.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逮捕期间,因紧张、恐惧而心理变化极大,导致精力不能集中、思想恍惚、心绪烦躁,意识范围不正常,可能会在部分侦查办案人员的威胁、诱供下作出对自己不利的、甚至违反事实的供述。
2.律师通过会见,可以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要求回避的权利、为自己进行辩解的权利;在被讯问时,对不相干的事实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有诱供、骗供的讯问记录时,有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权利;有自己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对错误的记录有要求补正的权利,对不符合自己供述的记录没有补正时,有拒绝签字的权利;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向驻监所的检察官投诉的权利等等。
3.这些权利的告知能帮助犯罪嫌疑人恢复正常的意识范围,平静心态,使其心中有底,知道侦查机关哪些做法是合法的,哪些做法是不合法的,以拒绝、抵制不合法行为,可以避免犯罪嫌疑人因为侦查机关违法操作而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
(三)了解案情,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
律师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以判断侦查机关所定的罪名是否准确?侦查机关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刑讯逼供?有无超期关押?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并运用其丰富的办案经验,通过客观、理性的陈述与分析、说理,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侦查机关阐明对犯罪嫌疑人所涉案件的法律观点,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法律意见;或提出不予逮捕或不起诉的建议;或者向有关机关反映、代为申诉、控告;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为争取从轻、减轻、不起诉做准备。
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争取立功机会,减轻处罚。还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处了解到其无罪或者罪轻的犯罪线索,帮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证据的工作,证据随时都有灭失的危险,一时的不慎,将可能导致有利的证据永远或无法取到。
(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通过会见,针对具体案件,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具体分析,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向侦查机关或建议家属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以使犯罪嫌疑人及早恢复人身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