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公司不批准

我于今年和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我想辞职。我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但是公司不批准,不给与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一贯的处理方法是辞职都不批准。公司的规定是连续旷工五天就给与开除。所以公司要求我旷工五天,然后开除我,就给办理离职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0-07-10-状态:未解决]
张宰宇律师的解答:

收集好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30日后即可离开,无需批准。《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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