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的诚意金如何找开发商退回
我们于2012年10月1日与重庆某地产公司签了购房的团购委托书,委托书中要求购买方当日缴纳¥5000元诚意金缴到公司指定帐户(有团购委托书和诚意金收据扫描件)。
销售方置业顾问另要求我们于2012年10月5日缴纳¥45000元到公司指定帐户,销售方收款后出具收据一张,收款事由也为诚意金(有扫描件),而这笔费用的收取双方无任何书面约定和依据,属销售方单方的口头硬性规定。(销售方收取上述伍万元时未取得预售房销售许可证)
目前销售方已于2013年6月25日正式向我方寄送了“签约通知函”,要求我们于收函之日起七天内2013年7月23日前去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因购买方家中遇特殊情况,资金无法筹措,无力支付购房款,故希望销售方为我们办理该套房屋的退房手续并全额退还我方已支付的¥50000元现金。但销售方不予办理。
国家对有相关文件规定销售方属违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我方想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想了解下我们需要准备些什么材料,相关程序有哪些,特肯请专业律师为我们解答或提代相应的法律援助。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3-07-12-状态:未解决]
张宰宇律师的解答:
对方应当退还,协商不成的,凭收据提起诉讼要求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