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咨询一下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我在2014年5。31日晚19时多在渝北区和债务人因为债务的问题我们俩人发生了口角争持,债务人一时失控从厨房拿出2把菜刀朝我疯狂乱砍,。导致当时右脸靠眼角处13厘米长的伤口,另外身上腿上计4处刀划伤,每处伤口不少于10厘米,当时报案后派出所来把人带回派出所处理,所有行凶人的口供和证人的在场都看见他行凶事实,派出所对其进行了治安拘留处理,当时我以为是刑事处理,后来派出所给我解释说流程要等3个月后做损伤程度鉴定和伤残鉴定后才能量刑,谁知后来3个月过去了,派出所承办人东拖西推的不出具委托书让我去鉴定,直到5个月后在我的一直催促下带我去他们指定的地方说是做鉴定,结果只是照了个相,根本没有鉴定,又说我医院资料不齐全不给鉴定,其实以上这些我已经明显感觉出来是派出所在为犯罪人拖时间,等我伤口好些了,就从重伤变成轻伤甚至轻微伤了,现在都半年了,派出所还是没有鉴定,仍然是东推西忙的不管我的事,请问他们办事行为和方式可以举报他们吗。,只是担心派出所耍赖,另外在请问鉴定做了后怎么追求行凶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谢谢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4-12-10-状态:未解决]
张宰宇律师的解答:

鉴定时机
  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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