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关系中如何确定责任的承担人?

时间:2009-04-28 21:53:41  作者:王律师  文章分类: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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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照营业的用工单位如何确定用工主体?

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2.建设工程用工中无用工主体资格用工方如何承担责任?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3.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提前解散、歇业后如何承担责任?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无能力承担责任,其股东或主管部门将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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