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增加产假规定

时间:2012-04-06 08:56:26    文章分类:沈斌倜律师劳动法答疑

北京增加产假规定

【北京增加产假规定】沈律师,您好!我在北京某外企工作,预产期2012.02.01但由于特殊原因宝宝早产2011.12.29  我83年生人,剖宫产如果给宝宝申请独生子女且不领取独生之女费,请问按照最新规定能休多久产假谢谢。

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解答:

北京地区关于女职工不领取独生子女费增加产假这个问题有专门的规定。2003年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晚育的女职工除了法定90天产假外,还享有奖励假30天(当然这个奖励假女方可以放弃,转移给男方享有),即可以享有120天的产假。

同时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居民和农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目前北京地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每月10元,由女方和男方单位各承担5元,若没有单位的向各自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领取);增加的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发放。

结合上面所述,我们可以得出,增加产假可以有的,但是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ƒ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方可以享有增加产假三个月,加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生育单胞胎的女职工非难产可以最多享有超过七个月的产假,如难产最多可以享受七个半月的产假。但是在现实中,因为增加产假需要征得单位的同意,所以增加产假在一般的私营企业中较难得以实现。

关于北京地区产假其他规定,请参见北京沈斌倜劳动法律师服务另外一篇博文:

产假规定2012 北京劳动法产假规定: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1bd78fc0102dzu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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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斌倜律师简介:沈斌倜,女,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厦门大学法律硕士,点睛律师学院劳动法高级培训师,北京劳动法专家。沈斌倜律师专业从事劳资纠纷法律研究,专注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及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执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甲3号居然大厦18楼;电子邮件:shenbinti@yahoo.com.cn 业务电话:(+86) 15301115671(+86)13661313967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henbin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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