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

时间:2009-04-28 13:19:12  作者:北京劳动仲裁律师沈斌倜  文章分类:沈斌倜律师劳动法答疑

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 (非婚生育违反计划生育)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如下劳动保护待遇:

1、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2、  怀孕7个月以上的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夜班劳动是指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的期间劳动。

3、  女职工怀孕,在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医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医疗社保开支。

4、  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怀孕女职工应当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监察。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进行检查的,应该当算作劳动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待遇计算,不能按照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怀孕女工,应该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监察时间。

5、  女职工怀孕反应厉害、需要保胎、经医师开具证明批准休息的,按病假处理,期间的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待遇处理。

6、  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怀孕的、不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  女职工非婚怀孕时,不能按照有关生育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困难的非婚怀孕女职工,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补助。

作者:北京劳动法仲裁沈斌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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