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28 21:26:08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
原告诉称,2009年1月30日,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会展方案,由原告起草合作要约。原告于2009年1月31日晚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负责人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合作要约,约定合作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000元。次日晨,被告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聊天形式表示确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后原告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被告的负责人提交了方案,被告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支付了劳务报酬1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明确工作的要求,被告一直没有明示。原告以网络聊天的形式向被告询问合作是否结束,得到的答复是双方结束了合作关系。之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给付剩余的4000元报酬,被告一直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报酬4000元、解决纠纷期间的交通费50元、误工费195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