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五个问题

时间:2011-03-03 21:44:06  作者:朱征夫,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前段时间被讨论得轰轰烈烈的“重庆、上海开征房产税”问题,现在似乎略有降温。但在这场支持的声音占绝对优势的大讨论中,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提出了反对意见。

  “现在有些报道我反对理由的文章都不够全面精确。”他对记者说,并随即列出了自己深思熟虑后的“五大问题”。

  朱征夫认为,“上海、重庆两地试行征收的办法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问题”,经归纳总结,主要有五个方面:

  “1、法律依据问题。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征收非国有财产应当制定法律。按此规定,税收属于征收非国有财产,只能以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进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法定”原则。因而,用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以行政发文的方式征收房产税,并决定房产税税收的基本制度的做法在法律上缺少依据。

  2、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国务院在1986年曾经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非营业性房产不征收房产税。虽然随着立法法的出台,该条例的立法权限尚须完善,但该条例至今仍然有效。相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而言,该条例是上位法,在上位法还未理顺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出台相反的规定就会造成法制的冲突和与上位法的脱节。

  3、权利和义务平衡的问题……由于土地和房屋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征收房产税时理应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的价值区别对待,但目前两地均按房屋交易价(其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或其一定的比例计算应税数额,业主们承担了土地所有人的义务,却只享有土地使用人的权利。

  4、公民的平等权问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此次房产税的试行中,我们却看到户籍登记被用作区分征税对象的标准,导致在同一城市,公民因不同的户籍登记而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没有当地户籍的业主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

  5、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征税直接涉及公民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如果征收房产税的法律依据存在缺陷,如果不经立法权同意,任由行政权决定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征收,既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权限,也违反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承诺。

  朱征夫表示:“房产税的问题我准备只作为一个意见提出。我的提案是在准备‘土地使用权限是否延长’这个问题。”他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在去年的“两会”上,朱征夫就因提出“发行千元大钞以拉动内需”的建议而赚足了眼球。

  “法律的本质是正义,正义的本质是善。”“刑法学泰斗”马克昌先生对“大律师”的解读一直成为朱征夫从事法律事业的座右铭。

  ■个人简介:

  朱征夫,湖北荆州人,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哈佛法学院中国协会执行董事,武汉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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