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赔偿
律师好:
我有这样一个情况向你们咨询,我1979年结婚,出嫁之前在外家原来的村分到0.1亩生荒地和0.08亩自留地合计0.18亩(一分八)的土地.婚后我的户口从村里迁出,但是这部分土地也没有被村里收回,产权属我个人所有,只是由大家庭管理。我外家算上我共有9口人,各自都拥有相同份格0.18亩的土地,至于每个人的土地具体位置没有明确。30年来大家庭的自留地除作菜地外,有一部分已经盖上了房。现在我们当地政府搞规划,征用了组里的所有土地(含自留地、生荒地和承包土地),对于赔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涉及到自留地和生荒地是赔偿人民币,第二种涉及承包土地就是赔偿宅基,因为我婚前没有分到承包土地,自然第二种赔偿就没有我的份。不过赔偿方式从中另有一条,只要是自留地上合法的建筑房屋和1982年以前的老房屋,占一个平方就赔偿一个平方,我父母去逝后留下有三间1974年盖的老瓦房。这三间老瓦房赔偿受益归我姐所有。我的现状没有房住,想借老房当时是盖有在我的自留地上的名誉,向我政府要回属于我的宅基地,请教律师我家这老房的土地算不算自留地,这样的情况胜算性大吗?
咨询者: 贵州 [咨询时间:2010-04-28-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