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认定无效
我是2007/11/19进单位的,公司是2008/4/12左右为我补签的。有以下疑问?
1.签定日期为公司打印的2007/11/19,我当时忘了手写实际签定日期2008/4/12,为此公司也是2008年4月份为我补交的社保,
还有公司所打印的签名日期是2007/11/19,为什么合同第一面下面有写[无锡市劳动保障局制 2008年1月]这样的字样。
另外还有,2008年的新合同法实施前,所有劳动合同都需要到劳动局鉴定且有劳动局的印章,可是我的合同上没有任何劳动局的印章,是不是从2008年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才不需要劳动局盖章。2008年前的旧的劳动法这点必须要盖单,是这样吗? 这样的话,我是否可以说些合同无法。
以上我是否可以认定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还是要求公司支付2007/11/19至2008/4/12这之间的双位工资人。这两点我要求哪一点比较容易实现,有没有什么条款规定?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05-18-状态:未解决]
李春华律师的解答:
只要有证据证明你是07年11月19日进公司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进厂到08年4月12日的双倍工资赔偿,还可以要求公司补办这期间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