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住房规定

在九月二号合租人给我说:“ta住到10月就要搬走,问我继续住还是要搬走?继续住就找人合租,搬走的话就问问还有谁要租房子。”因为当时没有思考那么多的问题,所以就说,继续住。可是到了9月13、14号左右,我觉得早上起床有些困难,住的地方离单位比较远, 到了冬天不方便,所以就给房东很客气的说了现实情况,准备现在搬走,并且我也知道现在这个时间段找人租房比较难,会帮忙找租客的。可是房东却说:“他是因为我而耽误了他往外租房,如果有组的更好,没有的话就要我将房租付到12月份,还说, 自己看着办,不行就去单位找领导来评说这件事。说我自己的房子我做不了主,而是让我们牵着鼻子走。最后,还说,租房的人必须和他把协议签字我才能走,我搬走的问题,影响了他的房租,如果我不说我要租的话,他房子早就租出去了。我就很纳闷了。我第一天搬出去,你就能找人第二天住进来吗?而且耽误你租房的也不是我啊,我现在搬走,找人给你,你还是签不了合同,这是我的问题吗? 我承认,我说的话是有点出入,但是不耽误你向外租房啊。 这样的房东你们遇见过吗? 如果是你, 你怎么做呢?求解。。。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5-09-16-状态:未解决]
李春华律师的解答:

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约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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