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执行庭的执行回单我不懂第一百四十条一项第十一条和十八条是什么
我有一单室房屋.租于乙方租期二年.由于租用一年后乙方多次转租将房内的铸铁管砸坏脏水流入楼下的邻居打了110方知.我将房客赶出乙方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如下;甲方继续将房屋租于乙方,砸坏水管别行起诉,我遵照了一审判决于乙方讲了要租将前一年所欠的有限电视费电费交清不租将房内的家具搬出把电卡钥匙还我 , 数月后乙方不给回达.家具还在我房里什么没给.我向一审执行庭申请执行;申请请求如下;1执行法院判决.2交清所欠的电费和有限电视费3交清后几个月的房租(因为家具在我房里电卡钥匙没给我视同居住).
执行庭受理后.执行回单如下;申请执行内容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十八条,驳回执行请求.
我实在不懂,如何解释;我怎么样办好望给于帮助(第一百四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和第十八条是什么)我是一位失业老人以低连的房租养活残疾女儿.望热心人指教.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5-19-状态:未解决]
徐永忠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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