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时间:2025-07-16 09:19:30    文章分类:法律实务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电话13224922468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及量刑规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同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且两罪历史上还有同为流氓罪的渊源关系,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通常典型的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是容易区分的,然而对于单方聚众斗殴和多人寻衅滋事之间却容易产生混淆。

第一、从目的和动机方面看,聚众斗殴多出于逞强争霸、报复泄愤等动机,是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寻衅滋事则是出于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发泄低级情趣,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的殴打行为带有很大随意性,多表现为临时起意、一时性起,全凭个人好恶。
  第二、从犯罪对象是否明确来看,聚众斗殴罪的殴打或殴斗对象明确,其报复打击对象是特定明确的人,多表现为成帮结伙的殴打,且犯罪对象一般亦并非只是被动挨打;寻衅滋事罪则没有明确和固定的侵害对象,侵犯对象往往是可以“置换”的,具备不特定性。
  第三、从犯罪的形式方面来看,单方的聚众斗殴仅限于“聚众”形式,殴斗或殴打他人之前必须有纠集多人聚众的准备过程;而多人寻衅滋事则不同,一般没有为寻衅或滋事而去纠集或聚集多人的情形,仅是因闲逛、饮酒、娱乐而集合在一起。在玩耍过程中为寻求精神刺激而滋事,往往是临时起意,以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情绪而肆意为之。
  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重庆渝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全国刑事案件辩护、民事诉讼代理及行政诉讼,为各类公司、企业、个人及政府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咨询服务及各类非诉讼业务。电话:13224922468。微信号:280338926。

 

 


执业机构:重庆渝律典师事务所(重庆忠县)
 所在地:重庆 万州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吴远国律师 > 吴远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