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2 10:35:34 作者:忠县律师 吴远国 文章分类:
民事起诉状(忠县律师)
原告:XX,女,生于1972年2月3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ZZZ镇XZXZ路21号。电话:1XZXZZ499。
被告:XXZ,女,生于1970年4月2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忠县XX镇机XXX巷35号。电话:1XXXX1971。
讼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婚生子AAAA监护权的侵害,并判决被告将原告婚生子XXX交还给原告抚养。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因侵害原告对婚生子XXX的监护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XXX与XXX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9月17日在忠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3月20日生于婚生子XX。原告爱人ZXZX于2009年6月18日因意外事故死亡。死亡后,被告XXX将其原告XX的婚生子XX抱走,原告多次强烈要求被告将其婚生子XX交给原告,被告拒不返还给原告,使其原告的婚生子长期脱离原告的监护,即不利于年幼的孩子的抚养,也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人监护人。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婚生子XXX长期脱离原告监护。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被监护人能够尽早得到亲生母亲的关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本诉状副本二份。
忠县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