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以青春损失费为由拒绝退还彩礼
女方在订婚期间和其他男人来往,男方要求返还所有彩礼,女方同意退还见面和抄号(农村习俗用语)彩礼,以青春损失费为由拒不退还将近半数金额,并要求签订协议才给前一部分钱。签订后还可以起诉要回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么?
如果直接起诉,女方可能会赖掉青春损失费那部分说没说到,因为没有证人在场,是女方说要结婚置办物品向男方要的彩礼。
协议中如果写,女方同意归还多少,以青春损失费为由拒不归还多少,也不可以以此为据证明确实给过女方,提出诉讼么?
签了就有效的除非内容不合法律规定,不是可认定无效么?比如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支持。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5-02-19-状态:未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