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5-28 17:17:32 作者:王雪琴律师 文章分类:被害代理
连锁加盟美容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一)
连锁加盟又称为特许经营,作为20世纪最为成功的商业运营模式创造了麦当劳、肯德基的辉煌,同时也赢得了“克隆财富、复制成功”的美誉。但由于商业诚信的缺失、法律规制的不完善、执法监管的不力,特许经营在我国的发展逐渐衍生为少数企业和个人的“摇钱树”、“聚宝盆”,特许经营与陷阱骗局自然地结合在一起。一些人采取造价、欺诈的手段诱骗投资人加盟,一旦骗取的加盟费达到其预设目的,便迅速蒸发、销声匿迹;也有的不具备资质的企业通过虚假宣传,招商融资,之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刻意设计合同条款,“依法”设置种种障碍,提高加盟商维权的成本,使加盟商“望法却步”,自动弃权自认倒霉。于是,应验了“十个加盟九个坑”的传言。
美容行业属于持续性消费行业,消费群广泛存在而且日益扩大,能够期待更为安定、更为持久的营业,同时其入门门槛较低,投资相对较少,成了确实意图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模化发展的中小企业的行业首选,也成了潜在加盟者投资创业行业首选,与之相随的也成了不法之徒圈钱工具的首选行业。为了避免被坑、被骗以及投资失利,法律风险的预知和防范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接触的不少案例中,加盟商均反映从电视、网络等媒体看到特许人的招商信息以及广告宣传后,被其精美的画面、煽动的语言、门庭若市的业务、盈利承诺的诱惑等深深吸引,同时,看到不少特许人由影视明星做代言或者因对公益事业的贡献受到各界赞誉,更多了一份信任,于是,“心动不如行动”,纷纷前往总部考察。而这些总部大多设在繁华的CBD圈,或者科技园区,或者与其行业有关的科技权威部门甚至主管部门的办公楼里。如服饰行业特许人招商部设在公安部附近的纺织工业部办公楼,与农业项目有关的设在农科院附近,声称国际名牌的则设在国贸附近,使从全国各地来的加盟商一时难以辨别。看到其办公环境陈设布置首先多了一份信任,听到招商经理的对公司的描述以及先前加盟商成功的范例,就对加盟成功开始憧憬,于是,身不由己就先交了“加盟押金”。之后的感觉就是“一步步走向特许人的圈套”,在成功的期盼中签“加盟”合同、租门店、装饰装修营业房屋、招聘工作人员开始准备营业,在办理营业手续中或者在接受特许人的培训或者收到特许人提供的产品后发现特许人原来的宣传存在严重欺诈,此时已经投资巨大或者已经经过了声势浩大的广告宣传,不能就此打住,于是,硬着头皮做,但是越做越发现特许人的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与招商时的宣传、承诺大相径庭,于是,在损失中、在失望中、甚至在羞愧中(很多人表示,加盟时,亲友善意提示小心被骗,自己却信誓旦旦相信自己的判断)不得不关张。
为了防止诸如此类的被欺诈加盟的发生,加盟商在加盟前考察时,应尽量考察特许人的特许资质,核实其已经披露或者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慎重签署加盟合同,注意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在加盟失利时,选择合法有效地维权手段。
考察特许人是否具有特许经营资质
特许经营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说明,特许人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从事特许经营,为此,对照考查特许人条件,初步判断特许人是否局有特许经营资质。
一,特许人是否依法设立存在的企业。
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来说考察起来并不困难,主要看该特许人能否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执照年是否经过了年检,其注册的住所地与其实际营业地是否一致企业性质如何,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多大,经营范围如何设定,更主要的作为美容行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法的卫生许可证,注意查看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卫生许可的范围。可以在工商部门查询企业信息,必要时委托律师调取其工商登记档案资料。
二、特许人有无自己的经营资源
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成熟的经营模式等。这一问题考查起来比较复杂,主要看特许人能否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加盟手册、操作指南等。实践中,不少特许人向加盟者提供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书,这与注册证书有着天壤的区别。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但是能否获得注册则需要符合比较严格的条件和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期限,其申请有可能不被注册。因此,对其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或者受理证书、专利证书的真伪可以通过中国商标网、专利网予以查询核实。
三、考察特许人是否符合“两店一年”的条件
所谓“两店一年”,就是指特许人必须有自己的直营店,且两家以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从客观上来判断特许人是否有成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所谓直营,就是特许人自己投资自己经营。实践中,有的特许人与加盟店之一串通一气,冒充自己的直营店供加盟商参观考察,也有的偷换概念,以“样板店”的名义供加盟者参观。对此,应引起加盟者的高度重视,一定要注意查看加盟店的营业执照,查看其投资人,查看其注册时间。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的“七彩豆腐加盟案”合同纠纷案就是因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基本条件而解除了合同。由于特许经营的本质就是复制成功,如果盟主自己都没有经营一年,没有成功经验可谈,“成功”的模板不存在,何谈被复制呢?
北京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雪琴律师 13911376464
当然,考察特许人是否具备特许经营资质,上述条件只是表面的、外在的、基本的因素,要向进一步了解特许人的信息,尚需审慎核实特许人在招商文件或者广告宣传文件中披露的信息以及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