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以“宝宝”当护身符经常旷工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我公司有一名员工,在入职(签署劳动合同)一个月后,因其一直工作不达公司标准,公司对其进行劝退,可当公司和她说时她竟拿出了怀孕诊断证明要挟公司不能辞退她,按照规定公司是不能对“三期”的妇女进行辞退的,后就将其继续留在公司,但其一直拿“宝宝”当护身符,经常向公司提出特殊要求,而且经常旷工,最长旷工连续三天,因为我们是销售工作,有底商店面接待的对外窗口,其经常在公众场合大声吵,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还影响我们的正常运营,请问对此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请问,劳动法中的保护孕妇,就必须无条件的将这个定时"炸弹"留在身边吗? [本文来自: 法易网 www.148365.com ]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05-17-状态:未解决]
周奕凯律师的解答: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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