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小车车主
被告姓名:摩托车车主
被告姓名:摩托车坐车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下述财产损失,合计9049.81元:
1、交通事故损失14325.98元中被告应承担30%部分4297.79元;
2、退还原告垫付医药费用剩余部分4752.02元。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14日8时00分,在大港油田幸福路德维汽车有限公司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原告驾驶小汽车与被告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相撞。造成被告受伤、乘车人被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汽车驾驶员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乘车人承担本人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
被告没有取得国家交通部门颁发的驾照、违章穿拖鞋驾驶、摩托车没有取得国家交通部门颁发的牌照、被告和乘车人被告均没有戴安全头盔。
此次交通事故中,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4325.98元,包括修车费3528元、定损费550元、被告二人住院治疗医药费10247.98元。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应承担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4325.98元的30%部分为4297.79元。
事故发生后,被告被送至大港油田职工总医院治疗,当天转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垫付了医药费15000元,被告二人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0247.98元,被告返给原告医药费用票据合计10247.98元,剩余部分为4752.02元未退还原告。
被告二人由大港油田职工总医院转到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未提供由大港油田职工总医院开据的转院证明。
后经交警部门多次协调,原被告双方始终无法就事故损失的赔偿及剩余垫付医药费用的退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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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07-26-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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