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

您好,我是江西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再购买到有问题的食品后向工商局投诉举报,工商局在未商家未赔偿的情况下,就行政处罚了商家。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第十六条“应当实行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我想问下各位大律师对于这种情况,工商局是否已经违反了此原则?如果起诉工商局是诉讼请求里要求确认工商局违反了“先赔偿后处罚的原则”的行为违法吗?还望解答。谢谢!!!
咨询者: 江西  [咨询时间:2013-05-11-状态: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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