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2002-2003年,我为水利局单位做工,在去工地的路上达坐别人的车子翻车了,单位拿我医治后伤残,从事发后多次找单位无果,事隔十年后向法院上诉,法院
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请求,真的超过诉讼时效吗?诉讼时效是什么?怎样算?
咨询者: 贵州  [咨询时间:2014-09-20-状态:未解决]
刘江律师的解答:

是的,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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