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议银行山东省鱼台县支行与王炳礼等存款纠纷案

时间:2009-05-21 09:21:07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中国建议银行山东省鱼台县支行与王炳礼等存款纠纷案

1997年7月7日,王炳礼委托其亲戚藏传伟携带中国建设银行海坊市坊子区支行签发的200万元银行汇票一张、中国银行海坊市开发区支行签发的200万元汇票一张、交通银行海坊市分行签发的444.7万元银行汇票一张,与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刘荣启等人一起到鱼台建行营业部办理汇票解付和存款业务。上述三张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均是王炳礼,王炳礼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并在汇票背面写明身份证号码和出具身份证机关,鱼台建行营业部收到三张银行汇票后,将其中两张共400万元的汇票转入“鱼新二路储蓄所专柜”,开出三张定活两便存单和两张活期存单,存单上的存款人为王炳礼,但该存单由工程公司持有。截至1997年10月9日,工程公司将400万元全部取出。另一张444.7万元的银行汇票,在王炳礼签章的左边及第二背书人签章栏盖有工程公司财务专用章和两个人名章,第一背书人签章栏空白,背书明显不连续。该银行汇票由鱼台建行受理,鱼台建行向鱼台人行提供了收款人为工程公司的账号,由鱼台人行作为代理兑付行兑付,款项转入工程公司账户。

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经理刘荣启在办理存款业务当天,向臧传伟出具了金额为1000万元的假存单。另,刘荣启因犯有金融凭证诈骗罪和侵占罪,被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山东省微山县运河监狱服刑。案发后王炳礼向鱼台建行索要存款本金及利息,鱼台建行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为由拒付。故王炳礼向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鱼台建行、鱼台人行、工程公司返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问题:

(1)王炳礼的844.7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应当由谁偿还?

(2)本案中鱼台建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中鱼台人行是否应当承法律责任?


 

中国建议银行山东省鱼台县支行与王炳礼等存款纠纷申诉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鱼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凌二路。

对方当事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炳礼,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海坊市滩城区向阳路南首89号。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湖凌二路。

负责人:宋辉,行长。

一审第三人: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鱼新二路。

法定代表人:刘荣启,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鱼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鱼台建行)为与王炳礼、中国人民银行鱼台县支行(以下简称鱼台人行)、鱼台县工程开发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存款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海坊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经初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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