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12-26 14:36:50 文章分类:内部控制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的先予执行案例
作者:徐娟娟律师
先予执行概念:
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
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先予执行的程序:
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以具体的案件说明如何办理?
来自农村的侯女士来西安走亲戚,在绿灯过马路时,不幸被孙某驾驶的逆行且制动系性能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所撞伤,当即昏迷不醒,送西京医院紧急抢救,医院诊断为左额叶脑内血肿,左额颞部硬膜干出血,左额叶脑搓裂伤,中颅底骨折,右颞骨突骨折、右颞顶部头皮下血肿,意识昏迷达40天之久,在医院的重症监护室住院两个月后才转为普通病房,现在仍然在治疗中仍需二次植入颅骨的手术。截至6月底起诉时累计花费人民币15万余元,而车主和司机仅仅向原告支付了3万元后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根据交警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机动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全责,侯某无责任。十多万元的医疗费几乎全部是侯某的丈夫在朋友和亲戚处多方借来的。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机动车的司机及车主向法院提出“医疗司法鉴定”的申请,理由是费用过高怀疑原告可能还在治疗其它疾病,被告明显是为了拖延时间,而原告却急需医疗费继续治疗,原告的家人实在拿不出来一点钱,原告索要的是医疗费并且情况紧急,符合提出先予执行的条件而且被告有履行能力。因此,我们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书”避免由于程序的拖延使原告的医疗费迟迟不能落实。法院经过审判对案情进行了全面了解后,根据原告所提供的治疗费用的清单及明细,证明除了前面所述的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外伤之外,并没有治疗其它疾病原告的亲戚向法院提供了财产担保,因此,法院做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原告依据该裁定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将该急需的救命钱执行回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