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广告应该为所代言的广告负责

时间:2010-07-15 15:03:33  作者:郑春贤  文章分类:媒体访谈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霸王”洗发水不属于“食品”范畴,不受该法约束,我国目前的《广告法》主要针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出现在虚假广告中的明星,要负什么责任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明确的严厉规定。美国规定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受罚。日本的明星们代言广告出了问题,饭碗就难保;欧洲的明星们会因广告的负面夸大效应而锒铛入狱。

    另外,从经济角度来讲,明星从其代言广告中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回报,也应当为其所言负责。

名人代言广告必须为所代言的广告负责,唯有如此,一个法制国家才可显示法理的公正、公平,明星本人也会更加慎重地对待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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