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协商制——想说爱你不容易
时间:2010-07-23 12:30:18 作者:郑春贤 文章分类:媒体访谈
法邦网:郑春贤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邦网。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郑春贤律师:大家好,主持人好,我是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郑春贤律师,很高兴能参加今天这个话题的讨论。
法邦网:我们知道,目前大部分的企业工资确定方法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也就是由资方单方决定工资水平。那什么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呢?它有哪些好处呢?
郑春贤律师: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其内容包括:工资协议的期限、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我国企业转变工资决定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能缩小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差距,维护一线员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员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
法邦网: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日前对外界表示,我国居民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就持续下降,2005年已经下降到36.7%,22年间下降了近20个百分点。而从1978年到2005年,与劳动报酬比重的持续下降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有人认为如果《工资条例》出台,劳动者工资就会上涨,您认为这有必然联系吗?
郑春贤律师:《工资条例》出台,可将一些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比如使工资增长机制等问题将有法可依。但《工资条例》与工资上涨没有必然的联系,《工资条例》只是建立一个机制,使得劳动工资的制定有据可查,有法可依,规范运作。
法邦网:今年是名副其实的“最低工资调整年”,但最低工资的调整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掌声。您认为原因有哪些呢?
郑春贤律师:原因有三:一是调高最低工资标准,增加了企业成本,反过来工作岗位就会变少;二是相比GDP增速,最低工资增速聊胜于无,甚至有些不进反退的味道;三是在GDP三大块中,政府收入增速过快,有挤占劳动者收入的“嫌疑”。 政府收入、企业收入、劳动者收入是GDP的三块蛋糕。在企业利润上升不明显情况下,政府财政收入增幅则高达30%,远超GDP的增长速度,劳动者收入上升的空间自然就微乎其微了。
法邦网: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也就是将近80%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数量众多且为就业主体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为什么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如此艰难呢?
郑春贤律师:在中、小企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遇到一些问题,诸如没有工会、没有建立员工代表制度、员工对工资集体协商不了解、家族企业或者传统习惯势力强大等。
法邦网:对于年内即将出台的《工资条例》而言,尽管它包含着诸多“工资协商制度”及“同工同酬”等利好消息,但是,并没有太多人对此抱有太高的期望,公众对此反应平淡,甚至冷眼相观。人人都希望有好的政策,但是当一个个好的政策都不能有效落地时,失望总是大于期望。比如当初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鼓舞每个人努力工作以期获取那份最长的合同,但现实种种表明新《劳动合同法》也未必能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企业总是以各种方式变通着“控制”员工。“带薪休假”之类的条例一次次被强调,但对众多员工而言,它依然是一张空头支票。当好的政策与制度不能带来与之相匹配的效应时,人们对它的期望值当然会越来越低。新《劳动合同法》如此、“带薪休假条例”如此,在好消息面前,公众“受伤”的次数多了,好消息也就不再能轻易刺激人们兴奋的神经了。那么,依您看,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需要哪些措施呢?您有什么建议吗?
郑春贤律师:第一:出台《工资条例》。虽然有了《工资条例》,未必就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没有《工资条例》,肯定是建立不起来该制度的。只有出台《工资条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才能为职工“撑腰”,为工会维权提供“武器”。
第二: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应该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对相关职能部门实行目标考核,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为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第三:强化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在企业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眼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必须要求职能部门通力运作,《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工会参与解决职工工资分配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法规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是其执法主体,更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有专人负责;税务部门可借鉴外地经验,企业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其职工工资总额不得摊入成本;工商部门可以把企业建会纳入年检,凡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暂缓登记或年检。
第四:广泛宣传以求共识。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力度,形成政府主导,各职能部门主动宣传的氛围,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让企业老板在动心建企业时,就了解必须建工会组织,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等,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更要主动与企业老板沟通、交流,以求达成共识。
法邦网:制度建立后还需要保证有效的实施才能真正施惠于民。工资协商制度全面建立后,如何保证其能有效实施呢?您有哪些建议?
郑春贤律师:第一,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要为协商创造一些条件,比如说工会组织问题、工会独立性问题,工资协商的手段问题、压力问题、效果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系统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对策性的办法。
第二,确定“劳工三权”。工资协商问题,不仅仅是协商工资,更是涉及到整个劳资关系基本权利的实施问题,如果工人的组织权、谈判权、罢工权,即劳动法上所谓的“劳工三权”确立不下来,工资协商的效果肯定会打很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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