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欠条的问题

我与某女谈恋爱不足一月,其间发生两次性关系。由于我不喜欢她了,提出分手。其父母威逼我说我强暴了其女儿。还要来单位闹,或者告诉我父母,并要求赔款十万元。不得已写下一张一万元的欠条,和一份保证书。欠条上注明了半年之内还清。但没有注明是人民币。我想咨询一下这张欠条是否具有法律效率?我可不可以告她们敲诈?谢谢!



他的原话:当时她妈妈打电话约我出去,我就出去了,然后她们三个人(父母,女儿)带我到一个没有人的地方,让我自己说怎么处理。我给他们道歉了,他们说不行,光道歉没用。她妈妈就提出来说要精神损失费,还说女儿是处女,被糟蹋了(根本不是处女)。接着她妈妈说最少一万。我说太多了,可不可以少点,我一年都没这么多年。她妈妈不肯,说如果不给就叫你领导来说,要么叫你父母来说。三个个围我在是间,后面没有退路。我实在没办法写了欠条,但他们还要好多附加条件,然后我就撕下来说不写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他爸爸就抢过欠条,然后拿伞逼着我写下“半年内还清”还说,不写现在就要搞我。



两次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



欠条内容如下



赔偿某某青春损失费壹万元整。半年内还清。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09-05-28-状态:未解决]
彭万红律师的解答:

因时欠条,不是借条,青春损失费并不具备合法性,欠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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