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案件再审?

时间:2009-06-04 10:51:46  作者:minglong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比如:借款纠纷,原审时原告将借条丢失或者一时没有找到,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而败诉的,后来原告找到了丢失的证据或者有其他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可以申请再审。或者原审时,原告或者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法庭不予理睬未组织质证的,再审时也可以作为新的证据提交。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比如,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时紧紧靠推理推论事实的存在,但并无证据证明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比如,借条虚假、认定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系伪证、其他主要书面证据为伪造或编造的等等,可以申请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经对方质证或者不让对方质证即依法认定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即,本依法应该由甲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却错误的由乙地法院管辖,或者本应该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却错误的由下级法院管辖,可以申请再审。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比如,应该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却错误的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理,应该由审判员审理的案件却由书记员自己审理,与一方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可以申请再审。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比如智障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出庭的,应该追加必要共同诉讼的原告人民法院未依法追加的等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比如,法官剥夺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陈述意见和法庭辩论意见的,即剥夺当事人的话语权,可以申请再审。但是,怎么才能证明审判人员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呢?一个比较简单的判断方法是法院庭审笔录中仅仅记载了一方当事人的寥寥无几的几句话,而却记载了另一方大量的陈述,这就很有可能属于法官剥夺了一方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可以申请再审。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比如法院开庭未经依法通知,即以当事人未到为由做出缺席判决,人民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而当事人未到庭法院即缺席判决,通常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嫌疑,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比如,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而法院却只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而没有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说明理由的,可以申请再审;再比如,原告要求法院撤销合同,而法院却判决合同无效的,可以申请再审(当然,依法违反法律应该认定无效的情形除外。)
。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即,原审判决、裁定是根据另外一个生效的判决、裁定做出的,而这另外的一个判决裁定已经依法被撤销或者改判、改裁的,可以申请再审。

执业机构: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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