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法院档案利用管理办法

时间:2009-06-02 17:08:15    文章分类:我收藏的法律、法规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利用管理办法

(经2005年5月30日院长办公会修订)沈中法 [2005]号

发布时间:2005-11-22 13:55:22

    为了加强对我院各类档案的管理,防止其损毁、丢失和泄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档案服务审判、服务社会的作用,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档案借阅规定

    (一)借阅档案一律由办公室档案科办理借阅手续;本院各部门之间、工作人员之间不得横向借卷,更不得擅自外借档案。借阅卷人不得将档案擅自转借他 人; 

    (二)除上级法院外,其他单位借阅诉讼档案仅限于正卷。

    (三)档案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到期无法按时归还的,应向原审批人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续借审批手续;续借期限最长为三个月。

    (四)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档案,需填写借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到档案科办理借阅手续。借卷单上签署的借卷人须为本院在职人员。

    (五)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本部门业务范围以外的档案,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到档案科办理借阅手续。借卷单上签署的借卷人须为本院在职人员。

    (六)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部门涉密档案时,需经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院长批准;查借阅其他部门涉密档案时需经本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长及卷宗所属部门主管院长批准。涉密档案只限借阅人本人查阅,不得扩大范围。

    (七)因故离开本院的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必须到档案科办理卷宗清退手续,经档案科确认无未归还卷宗并经科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八)同级党委、人大及检察院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阅卷人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经办公室主管主任、主管院长审批后,档案科办理借阅手续。

    二、档案查阅规定

    (一)查阅人需填写《阅卷单》,写明查阅人姓名、查阅内容及阅卷用途。

    (二)本院工作人员须持经本部门领导签字批准的借卷条,可以查阅各类诉讼卷宗。涉密卷宗须按照卷宗借阅中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政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并提供案件相关信息,可以查阅已审理终结并归档的诉讼卷宗的正卷。

    (四)律师、诉讼代理人须持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证或身份证并提供裁判文书原件,可以查阅所代理的民事案件卷宗的正卷。 

    (五)当事人须持身份证和裁判文书原件,可以查阅已审理终结并归档的民事案件审判卷宗的正卷。

    (六)查阅人一般只能摘录或复印结论性的档案材料,未经允许其他材料不得抄录或复印。

    (七)查阅人必须爱惜档案,保持卷宗的整洁、完整;不得折叠、涂改、圈画、批注;严禁拆封、抽取卷内材料;严禁将案卷带出阅览室。

    (八)档案管理人员在办理案卷出借和退还手续时必须认真审查证件,严格登记;案卷收回时应认真检查、核对册数并检查卷宗的完整性;并对摘抄、复印的内容与原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盖章。

    三、档案调卷规定

    对上级法院调取的卷宗统一由本院立案一庭指定专人办理;退还也由专人负责。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得代为办理调卷或退卷手续。

    四、借阅、查阅时间

    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1:00时,下午1:30—3 :30时;

    五、处罚规定

    (一)对修改、损毁、抽取卷内材料等破坏档案的人员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二)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未能发现档案被损毁,一经查出将参照本院《审判监督责任暂行规定》办公室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警告、调离岗位待分配或其他党政纪处分。 

    (三)本院工作人员未按期归还所借阅的档案,在档案科催还后仍不能归还或造成毁损灭失,将参照本院《审判监督责任暂行规定》办公室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四)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期归还所借阅的档案,在档案科催还后仍不能归还或造成毁损灭失,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档案管理部门记录在案,并不再办理该单位和人员任何借阅卷宗手续。

    六、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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