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见 有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范围扩大

时间:2009-08-06 10:25:05    文章分类:法治资讯




最高法出台意见 有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范围扩大
  2009-08-05 09:25:4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王斗斗 于呐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鼓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
  “这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意见通过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途径。

 以最适合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 王斗斗  于呐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力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开展纠纷调解?今天,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

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据了解,近年来,各类纠纷呈上升趋势。“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孙军工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这一意见的一个原因。

诉与非诉间欠协调

  孙军工认为,在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程序基本完备,仲裁解决纠纷逐步增加,调解解决争议丰富多样,特别是被西方社会赞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更具中国特色。但是,这些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各种民间调解力量没有很好培植,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缺乏协调性,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积极性不高……
  “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及时解决,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这是出台这一意见的又一个原因。”孙军工说。

 最高法院新规力图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完美对接

 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执行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王斗斗 于呐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今后,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以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9-08-05 09:25:4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王斗斗 于呐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鼓励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完善诉讼活动中多方参与的调解机制。
  “这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意见通过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途径。

 以最适合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 王斗斗  于呐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力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开展纠纷调解?今天,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

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据了解,近年来,各类纠纷呈上升趋势。“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孙军工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这一意见的一个原因。

诉与非诉间欠协调

  孙军工认为,在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程序基本完备,仲裁解决纠纷逐步增加,调解解决争议丰富多样,特别是被西方社会赞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更具中国特色。但是,这些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各种民间调解力量没有很好培植,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缺乏协调性,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积极性不高……
  “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及时解决,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这是出台这一意见的又一个原因。”孙军工说。

 最高法院新规力图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完美对接

 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执行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王斗斗 于呐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今后,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以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9-08-05 09:25:46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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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有利于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日益增长的解决纠纷的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使不同特点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
  意见根据“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对立案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及立案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调解与诉讼的衔接等两个方面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规范,并扩大了赋予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的范围,鼓励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发展,促进构建起一套科学、系统、完整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意见通过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程序,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纠纷解决,丰富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途径。

 以最适合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 王斗斗  于呐洋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力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开展纠纷调解?今天,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

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据了解,近年来,各类纠纷呈上升趋势。“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法院一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孙军工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下发这一意见的一个原因。

诉与非诉间欠协调

  孙军工认为,在现行的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程序基本完备,仲裁解决纠纷逐步增加,调解解决争议丰富多样,特别是被西方社会赞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更具中国特色。但是,这些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要,各种民间调解力量没有很好培植,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缺乏协调性,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积极性不高……
  “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及时解决,才能实现社会和谐。这是出台这一意见的又一个原因。”孙军工说。

 最高法院新规力图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完美对接

 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确认执行

  法制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王斗斗 于呐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今后,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以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将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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