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肇事 闯红灯的赔

时间:2009-09-28 18:25:02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桑塔纳”闯红灯冲过来 “北京现代”急躲避撞树上

无接触肇事 闯红灯的赔

 

  两车行驶到交通路口,一车正常拐弯,一车红灯抢行。眼看两车就要相撞,拐弯车紧急避让,结果车撞树造成车损。这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该如何判决?9月22日,市法院判处闯红灯车承担主要责任,赔偿1万元损失,因拐弯车属紧急避险。

  紧急避让 车撞树上

  2008年11月26日下午3时,潘某驾驶一辆黑色北京现代轿车,通过大东区望花北街鲁迅美术学院附中交通信号岗正常左转时,与安某驾驶从南向北行驶的红色桑塔纳轿车相遇。潘某称,因红色桑塔纳车闯红灯,他为避免两车相撞,加速冲上西侧路基,撞到路边树上,前座两个气囊全部弹开。安某同时亦采取紧急刹车,停在路口中间。

  双方同时报警,交警部门出警事故现场,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也没有确认桑塔纳轿车是否闯红灯。为此也留下一个疑问,即桑塔纳轿车有无违章。

  潘某维修轿车共支付修理费15300元。他认为,自己是因避让违章的桑塔纳轿车造成的交通事故,应由桑塔纳轿车司机赔偿他的损失,并将安某告上法庭。

  法院推定  闯红灯惹祸

  但安某辩称,交通部门认定此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这说明他并没有违章行为,自己也确实没有闯红灯。现代轿车撞树应该是因超速行驶造成的,对此他不应当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中,潘某和安某提供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但潘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该事实的发生盖然性高,安某提供证据证明的事实盖然性较低。潘某证明的事实更接近真实,故潘某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明显优于安某提供的证据。法院根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予以认定,安某闯红灯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属紧急避险 惹事方赔

  一审法院认为,潘某驾驶轿车正常行驶,由于安某驾车闯红灯,为了避免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潘某被迫加速,冲上路基撞到树上,造成自己车辆受损。潘某的躲避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安某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的赔偿责任。

  另外,驾驶人潘某在险情发生时,避险措施不当,一是虽在绿灯的情况下通过路口但仍有注意瞭望的义务,二是避让时加速行驶,控制方向选择不当,没有采取适当的施救措施。故潘某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安某赔偿潘某修车款10710元。安某不服,提起上诉。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记者了解到,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比较罕见,但随着有车人越来越多,这种情况发生的几率在增大。此种情况造成的损害该由谁赔偿呢?

  市法院民一庭法官郭净告诉记者,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是看受害方是否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遭到紧急危难的情况下,为避免或救护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使之不受损害,不得已而对某一较小的利益所致的损害。但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必须是确实存在严重危险并且别无他法解救的情况下采取的;(二)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三)采取措施必须得当,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本案让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主要责任是合理的。

  盖然性证明标准

  盖然性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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