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给申诉人驳回通知书合法吗?

2015年6月24日,西安市中院对未央区法院“关于xxx信访情况的报告”致函未央区法院,函号为(2015)西中立访字第00066号。未央区法院收到市中院函后,法院信访办通知本人作为案外人向法院递交申诉书,本人按照未央区法院的要求,于2015年7月15日就《xxx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案号为(2001)未刑初字第195号,向未央区法院提交了申诉书。经法院田院长7月21日批示:“请审监庭按中院来函先行复查”。后该案转交审监庭由赵法官审理,立案号为(2015)未信访字第9号。经过多次开庭听证、询问,提交证据,复查时间长达17个月。2016年11月20号,该案审理法官赵建安口头告诉申诉人,经法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审查后不予再审。申诉人询问赵法官不予再审的理由,赵法官回答是审委会的决定,关于具体理由,我院会向市中院报告。申诉人提出希望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给个驳回申诉通知书,赵法官说需要请示院领导。12月8日,赵法官明确答复申诉人,领导不让给。可以这样吗?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7-11-30-状态:已解决]
赵井燕律师的解答:

法院应当出具驳回申诉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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