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款合同的借贷纠纷可以定诈骗罪吗?

被告向凌与浙商潘世林于2013年7月8日签订了认购太子水榭商铺协议,2013年1至10月向凌两次与高农公司签订认购太子水榭商铺协议。同年10月28曰在有担保下签订了1800万元借款合同,同年同日在潘的催促下,向凌与张计平签订了2000万元借款合同,潘现场收到30万元利息。后因张挪款它用,潘反悔追要1800万元,向凌被张骗。这个纠纷持续到2015年8月,潘直接到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四队民警余金林手上报案。武汉中级法院判向凌“诈骗罪”,处有期徒刑15年。其依据两条:一、近三年找了不少欠向凌钱或有债务纠纷不想还债的证人异口同声说向凌及其公司账上没钱,故臆断“无偿款能力”所以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证人都认可的事实:2013年1至10月两次签订认购商铺协议,并交纳600万元认购订金,被歪曲成是“谎称”“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依此两点罪名成立。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8-05-31-状态: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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