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男方常年在

您好律师,男方常年在外打工,2009年至2013年其间连孩子的费用都不寄回,我经济条件有限,只好将女儿交与男方父母那住,这样学费才由男方出,我负责孩子的学习其它费用,现孩子已经年满18岁并完成高考,我提出离婚,对方同意,并提出女儿的费用他出,婚后的房子分三份,我提出先不卖房,在房产证上加我和孩子的名字,等房子拆迁后再分三等份分,可男方提出,只作公证分房,房产证不改加我和孩子的名字,请问律师,离婚后若只有离婚协议和房屋公证分房,但房产证上只有男方的名字,该房是属于我们三人的还是男方一人的?在拆迁时,我和孩子应该怎样才能得到我们应得的拆迁款?若只公证分房,不另加改房产证现有名字,有效,那怎样公证才据法律效用?请各位律师帮助,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8-07-07-状态:未解决]
赵井燕律师的解答:

离婚协议及分割房屋公证协议有效,但公证分房没有履行。目前房屋属于共有状态;对于孩子的房屋份额属于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若对方不予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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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辽宁轩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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