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我是2006年6月到该公司的,公司从2009年8月1号开会通知暂停营业,在此期间,员工按公司要求正常上班(工作是:值班,培训,做体能,打扫卫生)2009年9月7号公司全部资产转让给另外一个公司。 我们的工资是:700多的工资加800多的奖金每月如此(我们是技术岗位)到2009年9月10号发8月份的工资时,公司只发给我们750元,同时公司宣布从11号开始所有员工停此上班,不发工资。要求我们:一是回流上海,(上海有店,昆明也还有店公司在昆明)二是辞职,辞职的话补偿9月份一个月的最低工资680元给我们。我们没有同意。我们要求公司按劳动法给我们补偿,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工资,同时要求补发我们8月份的奖金。公司没有意。 请问公司的做法在法律上行得通嘛?我们又该怎样走法律程序要回我们的合法权利呢?谢谢!!!!!!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09-09-10-状态:未解决]
徐卫民律师的解答:
公司的行为必然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你们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