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帮忙解决一下
我是一名仲裁员,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名员工于1974年底进厂工作,2001年4月5日该厂改制,改制后为发放经济补偿金等,改制后单位与员工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4月-2007年4月),2005年3月,单位通知员工暂时不上班等待调整工作岗位,两个月后又动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没有同意.在这个期间,员工的工资停发,养老保险等保险停交,在这个期间,员工不断要求上班都没有答复,因此提出仲裁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并安排我的工作。2、补发2005年4月至今的工资。3、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我想咨询一下应该怎样判定这个案件合适?
咨询者: 云南 [咨询时间:2009-06-29-状态:未解决]
徐卫民律师的解答:
1和2应当支持,3不应当属于劳动争议解决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