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投监

律师您好!

我是一个犯人的家属,关于投监的问题想寻求帮助。

犯人是2004年一审以故意伤害判了11年。2008年被害方提起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同年6月犯人被押回羁押在看守所。2008年12月3日再审判决维持原判无上诉。但至今没有投监。

我想询问一下1:判决生效无上诉的情况下多长时间内必须投监,是否有明文规定?

2:再次审理的程序是什么?是否应该在监狱开释放大票?

3:再次审理如果维持原判是否影响之前的服刑以及之前在监狱服刑的时候所正的减刑分。。是不是应该投回之前服刑的监狱?谢谢您!

现在迟迟没有投监是不是法院的问题?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09-06-09-状态:未解决]
杨辉律师的解答: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首先是法院将生效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机关,看守所(公安机关)将罪犯送执行机关(监狱);如果在被交付执行前,余刑一年以下的,有看守所(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天成律师事务所:杨辉 1331989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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