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全面实施注射死刑

时间:2009-06-16 17:16:11    文章分类:法律热点

   中国首台死刑执行车内景。2004年2月20日,遵义市中院首次采用药物注射方式对一名罪犯执行死刑,该院的死刑执行车为全国首台。资料图片 
  本报讯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 
的“全国刑事审判座谈会”与会人员透露,今年内,北京执行死刑有望全部使用注射方式。设在北京第一看守所附近的“死刑注射执行室”,年内也有望全面使用。
  据了解,此前,北京部分死刑犯曾使用过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执行人员将进行培训 
  据介绍,目前执行死刑主要有枪决和注射两种方式,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较大等原因,注射方式在全国还没有普遍采用。 
  但北京法院经过尝试,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 
  而为全面推行注射执行方式,北京三家中院将在近期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对象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注射药物由最高院配制 
  据介绍,注射药物和注射器材,均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北京高院根据北京需要的数量,向最高院申请,最高院再进行统一发放。北京高院申请后进行保管,执行死刑的法院需要时,向北京高院申领。 
  另据介绍,设在北京第一看守所附近的“死刑注射执行室”年内也有望全面使用。死刑注射室包括行刑室、受刑室、停尸间、观察室等,室内配备了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而将注射室设在第一看守所附近,主要是北京的死刑犯大多羁押在该看守所,执行起来方便。 
  ■ 揭秘 
  三步骤完成“注射死刑” 
  昨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死刑专家刘仁文,向记者介绍了注射死刑的执行过程。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另据此前媒体报道,注射死刑整个执行过程只需数分钟。 
  ■ 背景 
  注射死刑已“探索”12年 
  中国最早的注射死刑案例可追溯到1997年3月28日,昆明中院在半秘密的情况下对两名死刑犯人实施了注射。打下中国注射死刑第一针的昆明法医院院长汪军曾对本报记者回忆,这一针的时间是三十秒,犯人“非常平静”。 
  昆明中院的探索,源自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将执行死刑的方式由“枪决”改为“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则进一步规定,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进行,注射死刑的药剂、场地、过程等一系列关键问题也在探索中逐步明细。 
  最高院副院长姜兴长曾在2008年1月表示,中国将扩大注射死刑的使用,以全面代替枪决,这是因为注射死刑“更加人性化”。而目前各地已陆续有省份或者城市宣布全面推行注射死刑,如河南、浙江、成都等等。但是这些地区仍表示,如有特殊案件需要枪决的,将报最高院审核后决定。从现状来看,社会影响巨大的恶性案件仍基本执行枪决,如马加爵案。 
  ■ 释疑 
  1为何要实行注射死刑? 
  使被执行人痛苦最少 
  199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其中主要变动之一便是增加了注射死刑的执行方式。 
  昨日,曾参加该次修订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增加采用注射死刑的重要考虑,是联合国出台了《关于保护面对死刑的人的权利的保障措施》,其中提出“判处死刑的执行应尽量以引起最少痛苦的方式为之”,在比较了毒气、电椅等执行方式后,我国选择增加了注射执行死刑。 
  2为何要逐步推行注射死刑? 
  药物、培训等成本较高 
  熊秋红透露,自1997年后,我国采取枪决和注射两种执行方式并行,是出于国情考虑。她说,由于注射死刑涉及药物来源、人员培训和场所建立等,与枪决相比成本较高,在部分欠发达的省份和地区尚无条件统一推行。 
  熊秋红称,目前,经过10余年的准备,在全国推行注射死刑的经济条件已基本成熟。此外,她分析到,在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我国死刑判决的数量大幅下降;另外,实践中媒体报道一些贪官通过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社会上引起了法律适用不平等的议论。这些,都促进了注射执行方式的实施。 
  3为何不由法医执行注射死刑? 
  与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相冲突 
  注射死刑一般由司法警察执行、专职法医监督,推行注射死刑过程中,法警将进行培训,为何不直接由法医执行? 
  熊秋红解释说,如果让医务人员担当执行人,即便是国家公权力在剥夺罪犯的生命,也与其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相冲突。 
  ■ 声音 
  注射比枪决更人道 
  昨天,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说,注射比枪决更加合理,也更加人道。 
  卢建平说,之前执行死刑多选择枪决,是因为枪决有威慑力,可以阻吓人们犯严重的犯罪。以前还曾经在公众面前枪决,公众看后会感觉到死刑的可怕。 
  但与威慑力伴随的是,枪决过于残酷。枪决也不人道,有些地方的风俗习惯希望死后留全尸。随着社会的发展,枪决的威慑力在逐渐减弱,但弊端却愈加显现。 
  ■ 社论 
注射取代枪决:实现死刑执行的统一 
  到今年年底,北京有望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继河北、成都、太原等地之后,又一个准备全面实施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地区。 
  从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注射执行死刑的方式,到1997年昆明市在全国实施第一例注射执行死刑,再到现在的部分省市全面推行注射执行死刑,13年的历程,反映了中国在死刑执行方式上的人道化进展。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4年通过的《保护面临死刑者权利的保障措施》中要求,对于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执行死刑“应以尽量减轻痛苦的方式执行”。我国过去对执行死刑的方式只规定了枪决一种,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基于对注射执行死刑较之枪决更能减轻死刑犯痛苦的认识,以及考虑到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死刑犯的尸体、防止出现枪决所导致的残忍场面等因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之所以仍然保留枪决执行死刑的方法,是因为注射执行死刑的药物研制、场所建设、人员培训等还需要一个过程。 
  经过10多年的摸索和试点,现在到了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时候了。 
  现在死刑执行方式两者并用,到底谁用注射,谁用枪决,标准是什么,不明确,以致过去社会上曾有人发出“为什么贪官多用注射死刑”的质疑,不利于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信仰。至于实践中有些法院以犯罪分子的民愤大小来决定采用何种方式执行死刑,也不符合立法原意,立法原意是要推进死刑执行的人道化,只不过在注射执行死刑条件还不成熟的时候,将枪决作为一种过渡措施。 
  在历史上,死刑执行方式曾经分为“剥夺人的生命”和“在剥夺人的生命的同时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两类方法,后者包括凌迟、枭首、戮尸等,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时,就力主死刑的执行方式统一,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使被处决者备受痛苦和煎熬”的方法,并最后得到清廷的允准。今天我们的死刑执行方式当然不能再有“酷刑”思维,当今世界废除和严格限制死刑也已成趋势,我们即使暂时还保留死刑,也不能在已经解决了更加人道化的死刑执行方式后,仍然去选择性地使用一种使死刑犯更加痛苦的执行方式。 
  为了改变各地注射执行死刑发展的不平衡,也为了更好地规范注射执行死刑,现在亟须改变各地各自为政的局面,从中央层面统一规划,落实废止枪决、统一用注射来执行死刑的日程表。 
  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还欠缺专门的注射执行死刑场所和器材,由于建这样的场所投入较大,客观上限制了这些地方推广注射执行死刑,应当由国家统筹解决。此外,对于注射执行死刑的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应当在全国法院系统内统一配置和接受必要的培训。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规范注射执行死刑的文件,进一步完善程序保障,以确保死刑执行方式人道化的改革能在每一个个案中得到体现。 
执业机构: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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