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4 09:33:25 作者:刘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北京某公司与沈阳某租赁站于2005年10月份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期为60天,自2005年10月29日起至2005年12月29日止。但由于工程甲方拖欠北京某公司工程款等客观情况,在次年的3月份,工程撤场时,北京某公司也没有依合同给付租金,归还设备。
2008年10月,该租赁站的业主在河北省某县法院提起诉讼,判决北京某公司需要支付租金67140元、违约金35000元,归还设备或者赔偿设备款12000元,合计11万余元。
作为北京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2009年1月份,收到一审判决后,立即研究上诉事宜。本所律师对一审进行了阅卷,根据事实和法律提起了上诉。
由于我方没有参加一审的开庭,二审中比如诉讼时效等有力的抗辩事由就失去了机会。对方的代理律师也理直气壮。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则达30余万元。本所律师除请北京某公司找出尽可能多的有利证据以外,还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力促调解成功,工夫不负有心人,在沟通了数十次之后,于2009年6月终于达成调解。我方支付对方5.5万元,即一审判决金额的一半,案件了结。
另外,出于为客户利益的考虑,律师还建议与另外两家的建筑设备租赁问题尽快解决,防止纠纷的产生。在沈阳,北京某公司主动与另外两家租赁站联系,在仅支付了两个月租金的情况下,问题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