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24 09:45:19 作者:刘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7年6月,北京某保洁公司的驾驶员展某与邓某的丰田轿车相撞,造成丰田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展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邓某将北京某保洁公司及驾驶员展某告上法庭。请求赔偿修理费70121元,租车费用1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15000元。
一审判决:北京某保洁公司赔偿邓某修理费70121元,租车费2000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请求。
2008年初,公司委托本所律师进行上诉至二中院,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是依据证据判决,并无不当之处。请委托人再次收集有利证据,但因为受到条件所限制,并未惧到新的有利证据。本所律师查寻有关信息,比如新车的购置价格。在开庭后,律师利用间接证据,据理力争。并建议公司与邓某的代理人进行协商解决,最后,法庭以(2008)二中民终字第4110号作出了调解。公司给付邓某5.5万元。再无其他争议。
此案已经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