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6 11:39:32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我的当事人张某某诉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王某某返还给张某某房屋。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我代理张某某于2010年4月13日参加了申诉听证,经过努力,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鲁民监字第41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王某某的申诉,至此,我的当事人张某某以胜诉而告终,脸上露出了微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