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4 21:35:43 文章分类:唐律说法
来源: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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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山区法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成功和解执结一起涉土地腾退的执行难案,被执行人如约腾空涉案土地,为泮河大街东延工程建设提供了保障。
泰山区某区直单位与刘某某、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土地租赁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土地占用费,并限期腾出涉案土地。判决生效后,两被告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因两被执行人均年逾七旬,年老体衰且患有重大疾病。执行法官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多次与两被执行人及其子女面对面沟通,释法明理,郑重告知其拒不腾退的法律后果,但被执行人一直抵触执行,情绪激动,如采取强制腾退措施,可能引发肢体冲突或自伤自残等恶性后果,且存在重大信访隐患,腾退工作陷入僵局。 2023年,泮河大街东延工程涉及涉案土地。为加快道路沿线用地拆迁腾空进度,保证工程如期开工建设,执行局把本案涉案土地的腾退作为“百日执行攻坚”集中执行行动的重点目标任务之一,积极寻找案件执行突破点。通过多次实地走访、座谈协调、倾听当事人诉求,同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泮河大街东延工程指挥部等单位了解被征收土地房屋及补偿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统筹兼顾、依法依规解决被执行人实际困难的建议。 最终,区政府组织泮河大街东延工程指挥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国资局、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涉案土地中泮河大街东延工程征收占用部分的地上附属物补偿费通过法院支付给孔某某、刘某某。未征收占用部分的涉案土地应支付被执行人拆迁腾空费用,该费用折抵生效判决确定的孔某某、刘某某夫妻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涉案土地租赁费及逾期利息、土地占用费。孔某某、刘某某应按约定时限腾空涉案土地。以该会议纪要为基础,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将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打入法院账户,被执行人于1月2日主动腾退涉案土地。 此次案件的妥善处理,既保证了生效判决的履行,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又维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拆迁利益,保证了泮河大街东延工程的顺利推进,实现了案件办理的双赢、多赢、共赢,切实凸显了“府院联动”机制在切实解决执行难中的重要作用。